1. 继续履行:若合同仍有履行可能,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这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促使双方依约行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2. 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性质及具体情况,违约方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4. 支付违约金:合同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能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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