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容忍义务,需容忍地役权人在符合约定的范围内对供役地进行必要利用行为;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实施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行为。地役权人的义务如下:按照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目的和方法;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在利用供役地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供役地造成不必要损害;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地役权设立时约定需支付费用,地役权人应按约定支付。地役权人还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因地役权行使完毕或其他原因导致供役地状态改变时,应恢复到供役地原来的状态。此外,若因行使地役权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损害,地役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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