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不必然导致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果转租合同是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依然有效,转租人与次承租人应继续按照转租合同履行各自义务。2. 若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经同意的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时转租合同因基础合同解除而失去存在基础,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租赁合同解除,但转租合同本身是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意,且次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为保护交易安全和次承租人利益,转租合同在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仍可能有效,不过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实践中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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