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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刘东阳律师:“xx斋”等多案胜诉,捍卫知识产权彰显法律智慧

2026.02.27综合4人浏览

知识产权的法律江湖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多年的专业积累和卓越的法律智慧,成为了众多企业和个人在商标纷争中的坚实后盾。他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处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一案,更是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关键的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
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而非直接销售商品。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目的是通过零售或批发赚取差价。
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上,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方面,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老x坊”商标被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等使用的“鑫老x坊”商标侵权。刘东阳律师通过分析,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刘东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他的法律智慧和职业精神,不仅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推动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贡献。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刘东阳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卓越的能力,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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