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下:1. 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就质押事宜达成一致,通过上述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即成立。2. 如果质押物需要交付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在交付之前达成合意就已成立。例如,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将某动产质押给乙,在签订合同之时,质押合同就成立了,之后甲交付质押动产,质权设立。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质押合同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生效,而其成立时间仍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准,手续办理只是生效要件,并非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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