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2. 订金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3. 二者区别明显,定金对合同履行有更强的担保作用,违约时会产生更严格的法律后果;订金则主要起预付款作用,违约时处理相对灵活。在签订合同交付款项时,务必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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