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收养孩子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收养人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其次,收养人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能保障孩子成长。再者,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然后,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最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此外,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一些常规限制,如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等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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