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等,即便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是有效的。2. 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会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对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未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3. 总之,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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