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学生在校期间监护人一般不是学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核心分析首先,监护关系基于血缘或法定程序产生。父母天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学校主要职责是教育和管理学生,并非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保护等义务,但这不等同于监护。监护权涉及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多方面权益的保护和管理,学校难以全面替代监护人履行这些职责。实务建议若父母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依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新监护人。确定过程中,相关个人或组织需经法定程序,如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学校应协助家长做好学生教育等工作,家长也应及时告知学校自身监护情况变化等信息,以便学校更好地保障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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