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意味着,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抗辩权,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可基于此对抗债权人。例如,相对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时,相对人可依据这些抗辩权进行对抗。3. 相对人还能以其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比如,相对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等其他抗辩权时,可在代位权诉讼中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阻止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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