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是保全在先原则。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保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在分配时通常具有优先地位。2. 其次是物权优先。如果被保全财产上存在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享有物权的债权人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等。3. 然后是普通债权平等分配。对于没有担保物权且保全措施相同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分配被保全财产变价款。4. 最后,若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扣除执行费用等后,按上述规则依次分配给各债权人。总之,法院财产保全分配遵循一定规则,以平衡各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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