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涵,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执业九年以来,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吴某某(化名)、张某某(化名)诉三明市某某音乐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悲剧发生吴某1是三明市某某音乐会所的员工。2022年2月12日晚,吴某1上夜班,直至次日早上6点多下班。上班期间,他喝了大量的酒,下班时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然而,该音乐会所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让员工从夜班上到第二天早上,还在吴某1严重醉酒后,未履行将其安全护送至住处的义务。最终,吴某1意外从某某索桥失足坠落沙溪河中,且尸体至今未找到。吴某1的不幸离世,给其家属吴某某(化名)、张某某(化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责任认定有争议家属认为,音乐会所对于吴某1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音乐会所可能并不认为自己需承担如此责任,双方在责任归属和承担比例上产生了争议。林涵律师详细分析了该案件,指出了两个关键要点。一是吴某1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明知跳河将产生严重后果,仍实施该行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案发当日,吴某1在三明市某某音乐会所喝酒至凌晨3点多,该会所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超时近4个小时。并且,在吴某1已出现醉酒状态的情况下,该状态影响其认知及情绪控制能力,是其跳河自杀的诱因之一,然而会所未尽善良注意义务。因此,林涵律师认为三明市某某音乐会所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与支持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辩论,法院最终酌定三明市某某音乐会所对吴某1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支持了吴某某(化名)和张某某(化名)的诉求,林涵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十一万元的赔偿。此案件中,林涵律师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需要切实对员工的安全负责,特别是在员工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如醉酒等。同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尽量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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