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即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因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引发的重新审理的程序。上诉条件如下:1. 主体合格。必须是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2. 上诉对象符合规定。即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 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表达不服一审裁判之处,并说明事实依据等。4.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需注意,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对上诉程序及相关内容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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