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均是真实意愿,而非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下作出的离婚决定。二是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子女抚养问题涵盖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等;财产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与分割方式;债务处理涉及共同债务的分担。三是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清晰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对离婚相关事宜作出理性判断。四是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夫妻双方才能依法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办理时,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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