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子女应当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在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考虑到婴幼儿对母亲的天然依赖以及母亲在照顾幼儿生活起居方面的便利性。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这种情况下,女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保障其生育权益和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长期的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模式和情感纽带,贸然改变可能给子女带来心理创伤。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此时,女方抚养能为子女提供相对更稳定且专注的家庭环境。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这体现了亲情在子女成长中的积极作用,也有助于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愿随女方生活,且女方又有抚养能力,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然,具体案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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