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2.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3.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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