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老师是否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老师存在过错,比如因疏忽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导致孩子受伤,那么老师所在的幼儿园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老师是正常履行职责,且已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义务,并无过错行为,则通常无需老师个人进行赔偿,赔偿责任由幼儿园承担。总之,关键在于判断老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幼儿园是否尽到相应职责,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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