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权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应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二是交付质押财产。出质人需将车辆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这是质押权生效的关键要件。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即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质权人;简易交付,即出质人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已合法占有质押财产的,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即出质人转让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交付。三是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事由。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车辆质押权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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