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2.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3.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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