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位权并不要求必须是双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并未限定债权产生的合同类型必须是双务合同。2. 单务合同中债务人也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如在赠与合同中,若赠与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其无法履行赠与义务,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受赠人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依法行使代位权。3. 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并不局限于双务合同,只要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不论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债权人都有可能依法行使代位权来保障自身债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