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中承担解救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被绑架妇女需要解救而故意不进行解救。若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需要解救等过失情况,则不构成此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解救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解救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使被绑架妇女处于危险境地,侵害其人身安全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绑架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绑架妇女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导致被绑架妇女受到进一步伤害、死亡等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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