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2. 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地点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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