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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