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若有新证据,应区分情况。如果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等,经法院准许可以提交。提交新证据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法院能更准确地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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