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入股通常是可以承担债权债务的。当以资源入股时,入股方成为公司股东的同时,基于股东身份需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资源入股后,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仅在其入股资源对应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要求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公司的债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等,以实现其基于股权应享有的权益。总之,资源入股后股东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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