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要求丙偿还。《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了保证合同的定义。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用房产抵押借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对抵押做了规定。3.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出质。如甲将自己的股权出质给乙作为借款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等对质押有规定。4.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等对定金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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