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包括:1.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故意纵火焚烧建筑物危及众多人员和财产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比如破坏铁路轨道可能导致列车出轨危害极大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此类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一旦实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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