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 对于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理论上最多可减刑一年九个月左右。3. 不过,具体减刑幅度要综合考虑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有悔改、立功表现等。如果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可能会获得较大幅度减刑;若只是一般遵守监规,悔改表现不突出,减刑幅度则会相对较小。 《刑法》第七十八条对减刑相关规定有明确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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