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对案件管辖权问题表明态度。在一审普通程序中,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需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若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在此期间提出。若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此外,发回重审或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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