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违法行为,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不同执法部门基于不同法律规定,可以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比如,某行为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只要这些处罚种类不是重复的罚款即可。此外,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同时受到多种不同类型的处罚,像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等同时适用,以达到制裁和预防违法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总之,一个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是可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的,并非绝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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