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作出后,会尽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需按照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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