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散公司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运行失灵,无法就公司经营决策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2.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如公司资产持续减值、经营停滞致股东投资无法获得合理回报等。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应先尝试内部救济,如协商、调解、股权转让等,只有在这些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时,才允许司法介入。4. 提起诉讼的股东需符合条件。通常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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