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宿迁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黄贺。他毕业于扬州大学,拥有法学学位,自2012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1年的时间,执业证号为1321320********92。目前,他是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该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及刑事部主任,还是宿迁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21年8月,经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认定,他成为“三级律师”。黄贺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案件等领域表现出色。他始终坚持“专心致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以严谨、高效、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在众多案例中,2024年陈某(化名)涉嫌“组织偷越GBJ罪”一案,充分展现了黄贺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化名)组织人数众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建议量刑6 - 7年。但黄贺律师通过仔细研究陈某(化名)的讯问笔录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发现陈某(化名)在整个过程中仅仅起到传达作用,且并无“蛇头”的联系方式,偷渡路线也不是他安排的。基于这些事实,黄贺律师认为陈某(化名)应认定为从犯,量刑畸重,应当降档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陈某(化名)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取得了罪轻的良好效果。2019年,刘某(化名)醉酒后被指控划伤车辆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案,也体现了黄贺律师对案件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公安机关依据某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刘某(化名)划伤车辆损失数额超过2000元,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黄贺律师发现,鉴定报告存在鉴定程序违法、不具有科学性的问题。他指出,鉴定机构未到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未进行现场勘察,且送检财产情况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共同确认。最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起诉。2017年的李某(化名)交通肇事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化名)犯交通肇事罪。但黄贺律师在阅卷后发现,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在机动车道行走,李某(化名)车辆的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害人死亡与李某(化名)的交通肇事行为也无直接因果关系。二审期间,黄贺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提交辩护词,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李某(化名)免予刑事处罚。在泗洪县瑶沟乡某小区项目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陈某(化名)等三人因与甲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和房屋交付问题产生纠纷,被指控涉嫌诈骗。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化名)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建议数罪并罚,综合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黄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陈某(化名)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虽然案例中未提及最终结果,但可以想象,黄贺律师定会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这些案例,黄贺律师还在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重大民商事纠纷及执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建树。他还担任了包括宿迁市苏x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绿xx动有限公司、北京xx环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黄贺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办案思维,在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这片舞台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成为宿迁法律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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