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下:若为一般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担保人偿还。比如,债权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名下财产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担保人才可能需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2. 连带保证责任下:若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比如,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无需先找借款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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