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战场上,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技能,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案件。他在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上形成了系统化方法论,成为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专业标杆。下面让我们一同走进他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例。“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厘清法律界限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刘东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法律分析和辩论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航空有限公司”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他明确指出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强调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同时,通过司法审查纠正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这一案例不仅为原告争取到了重新申请商标的机会,也对处理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了商标审查标准的统一。“麻*天”商标侵权案:行政民事接力反击“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例入选《知识产权报》年度十大案例,充分彰显了刘东阳律师在处理复杂商标侵权案件时的策略和能力。“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维护商标专用权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深入分析了商标的近似性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法院最终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的包装装潢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此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再次证明了刘东阳律师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上的专业水准。刘东阳律师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例,不仅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的精神,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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