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为人诚信、勤勉敬业,法学理论底蕴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以下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详情2019年9月4日,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向××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在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陈某某(化名)。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辩护过程在庭审中,胡琳琳律师提出了几点关键辩护意见。其一,对于现有证据能否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提出质疑。但公诉机关通过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多位受雇驾驶员的证言,证实更换车斗至少在12次以上且每次卸废钢二吨多,参与卸废钢的证人陈某、宋某也证实更换车斗15车次,每次卸废钢二吨多一点,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也证实其收购更换车斗的废钢15车次,从而有力地证明了收购废钢的数量。其二,胡琳琳律师强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最终采纳了胡琳琳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成功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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