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并非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如简单的买卖交易、打车服务等。其他形式则包括默示形式等。但对于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动产买卖、长期租赁合同等,为避免纠纷,书面形式更具保障,能清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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