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其目的并非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地位。优先受偿权通常基于特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产生,比如法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而财产保全只是一种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不改变债权的平等性。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分配时,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虽然通过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可能性,但不能因其申请了财产保全就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只有符合法定优先受偿情形的债权人,才能在分配债务人财产时获得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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