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外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是折抵刑期的。2.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 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其因不必要的羁押而遭受过长时间的刑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要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之前的羁押期限,都会按照相应规定折抵相应刑期,以准确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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