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这是为防止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不当甚至违法用途,保障资金安全。2. 提前收回借款。同样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避免损失扩大。3. 解除借款合同。当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可能导致贷款风险增加,贷款人可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所述。总之,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有多种措施应对,以保障借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自身利益,促使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