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的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意味着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出生起,婴儿就享有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其权益受法律保护。3.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则是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比如不能再签订合同、行使物权等。其生前的财产依法进行继承等处理。总之,出生与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法定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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