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债权须真实有效且已届清偿期,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须有合法债权。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但未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则不满足条件。4.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5.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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