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行为,即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 债务人的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意味着因该转让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3. 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转让财产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为之。4.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若受让人不知情,则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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