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商标注销后一年,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注册回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恶意抢注他人刚注销的商标,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若在注销一年后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规定,如具有显著性、不违反禁用条款等,就有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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