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若同时构成受贿罪,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此量刑标准旨在维护司法执行活动的公正与严肃,确保法律判决得以正确、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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