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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