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重大误解,即一方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二是显失公平,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三是欺诈,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四是胁迫,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是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迫使对方订立明显对其不利的合同。对于存在上述事由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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