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通过欺骗对方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即双方故意合谋损害他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面看似合法合同,实则为掩盖违法目的而订立,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危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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