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时间因情况而异。一般来说,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如果需要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期限与初次检验、鉴定的期限相同。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此外,如果是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扣押时间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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