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包括: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这类财产价值相对稳定,能为债权提供可靠担保。2.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该权利抵押,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能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3. 海域使用权。特定情况下可作为抵押物,发挥其担保价值。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动产在生产经营中常见,可用于抵押融资。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虽处于建造过程,但具有一定价值,可作为抵押物。6. 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方便快捷地用于生产生活,可作为抵押财产。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为抵押财产范围提供了一定灵活性。债务人以这些财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明确可抵押财产范围及相关登记规定,保障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及实现,维护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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